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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移”路开挂的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

发布时间:2021-11-08 丨 阅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掀起投资移民热潮,美国EB-5投资项目在国内非常火爆,深受投资者欢迎。而同样是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EB-1人才类移民项目,却像是长在深闺人未识的青春少女,尤其是EB-1A杰出人才移民,对其知之甚少。随着EB-5申请人数量越来越庞大,终于造成移民通道严重堵塞,排期越来越长,现在已经被国内投资人所厌弃,EB-1A得以从幕后转到台前,逐渐为人所识,但由于大家对这个项目了解得不多,甚至被一些错误信息误导。有必要对这个项目做一个全方位解读,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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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EB-1A?

    美国移民属于以职业为基础(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类别,就用了第一个字母EB缩写。EB-1是指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通常被称为杰出人才或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为A、B、C三个类别,分别是: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

    是面向具备特殊专业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杰出人才,就是说申请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材料证明在其在领域内已经获得公认成就,未来也将继续从事该专业来贡献美国,EB-1A在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移民

    专为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设置,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该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并在某些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申请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该聘用来自大学、学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是针对具备特别专业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就是说EB-1C类别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请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 (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且未来必须在美国从事一定级别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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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移民为什么受欢迎?

    近两年来,EB-1A杰出人才移民越来越火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EB-1这一移民类别有超过25年的历史,这两年呈现爆发性增长,原因有三个:

 

    第一,近几年EB-5投资移民的排期越来越长,现在估计都要10年以上了,申请人需要另辟通路,因此考虑尝试EB-1A杰出人才移民美国的人逐渐增多。

 

    第二,与美国其他职业移民相比,EB-1A杰出人才有许多优势令其成为美国移民首选,其中主要优势有以下几条:

 

    (1)EB-1A申请时不需要美国雇主,只要在申请中表达出来美国后从事相同领域内工作即可。这意味着无论身在何地,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不受雇主和工作约束。

 

    (2)不需要美国雇主,自然也就不需要事先申请劳工证。劳工证的申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职业移民,可以绕过劳工证申请就意味着避免了漫长的等待,这使得EB-1A比其他类别职业移民的申请快得多,也成为是EB-1A的最大优势。

 

    (3)EB-1A以往配额很多,一直都有名额,属于“第一类优先”移民;但这种情况在2016年有所改变,2016年8月,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名额用光,停滞了两个月;2017年6月,当年名额也告罄。2018~2019年以来EB-1A排期随着申请人的增加也逐渐延长,甚至超过2年以上,但即使这样,相比其他类别移民还是好得多。令人惊喜的是,由于疫情关系,2020以来美国移民申请大幅减少,从2021年4月开始,EB-1A重回无排期时代(current)。相信这种利好局面不会维持太久,随着疫情好转,申请人增加,EB-1A再次出现排期也不会让人感到惊讶。因此建议有意申请的朋友还是要趁早行动。

 

    (4)EB-1A速度快,如果申请优先处理程序,I-140材料递交两周内就会有结果。

 

    (5)EB-1A不受英文水平、学历和年龄限制,不需要在美国投资,不需要在美国有亲属,避免漫长排期等待。只要证明在某个专业领域属于杰出人士即可。此外,主申请人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都可同时获得美国绿卡。

 

    (6)申请EB-1A,即使第一次没有获批,申请人在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后,还可再次或多次提交申请,每一次审批都是独立的,以前结果不影响下一次申请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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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申请者是否满足EB-1A要求?

    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拥有的专业水平已经到达该领域的杰出水平。在提交表格I-140申请时, 必须附带提交能够证明你在该领域持续获得良好声誉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你的成绩已在专业领域内获得公认。

 

如果你对下面三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很可能满足EB-1A杰出人才类别移民的要求:

 

    (1)在商业、科学、艺术、教育或体育运动领域,你有特殊的能力吗?

    (2)在你的领域,你是否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内的良好声誉?

    (3)到美国后,你是否依然愿意在相同领域工作?

 

    网上说EB-1A符合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就可以了,其实这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误导。

 

    “十个条件”仅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提供申请支持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用满足十项中三项来证明申请者具备“特殊能力”,但仅仅具备这种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申请案就是因为没有吃透这一点而折翼。此外,移民局还指出,如果这十项条件不适用申请者职业,还可以通过提供“类似证据”证明符合此类别移民资格,而不必拘泥于这十项条件。

 

    事实上,相关移民和国籍法案中的法规条款,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权威解答,其中的逻辑关系如下:

 

    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应该满足以下三条:

 

    a.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特殊才能,同时这种才能已经通过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b.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特殊才能的领域继续工作。

    c.外国申请者来美后的工作将大大利益美国。

 

具备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中至少三项:

    (1)在所声辩专业领域(比上述一次性国际大奖)低一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奖项或荣誉方面的证据;

    (2)在专业领域内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证据,这种会员资格要求

    ①基于做出杰出成就才能取得,

    ②经过受认可的学科或行业内专家评审才能取得;

    (3)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有关该外国人在专业领域内与其工作相关的报道材料(媒体报道)。此类证据应该包括文章题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译;

    (4)外国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一员,对所声辩的完全相同或相关类似专业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进行评审、评定的证据;

    (5)外国人在其声辩的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主要、重大贡献的证据;

    (6)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外国人在其所声辩专业领域发表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

    (7)外国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的证据;

    (8)外国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或公司已经扮演着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9)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与同行相比,已经获得高工资或显著的高服务报酬的证据;或

    (10)通过票房收入或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纪录,显示出表演艺术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证据;

 

    如果以上证据标准不适用申请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可通过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申请受益人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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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申请的领域

    申请人如何判定自己属于哪个领域?这和本人职业又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相关移民法规排除了许多单纯以领域中实践者身份,即“本职职业”为基础的EB-1A的申请。

 

    例如,申请人不能以医生作为领域申请,这是职业身份,不是领域。这种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个治病救人的医生,没有对医学领域原创性的贡献,比如没有发现和发明,没有过发表论文,没有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没有媒体报道,不是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做过评审,那你只是个临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线的实践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以医学领域中具备特殊能力的人士来申请。

 

    为便于理解,例举不同领域中一些职业,但在申请时要着重描述申请人的细分领域而不是具体职业。例如:

 

(1)杰出科技人才包括:

    科学家、院士、发明家、高级工程师、高级程序师、计算机专家、医师、医学家、正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等。

 

(2)杰出艺术人才包括:

    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音乐指揮家、歌唱家、影星、名模、电视主持、影视导演、动画设计师等。

 

(3)杰出教育人才包括:

    特级教师,著名教育家、教育学学者、教育理论家等。

 

(4)杰出运动人才包括:

    运动员、教练员等。

 

(5)杰出商业人才包括:

    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金融专家、媒体传播专家、公关专家、广告专家、品牌营销专家、市场销售专家、咨询专家、经济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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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申请的审核标准

    移民局是如何审理EB-1A的申请案的?

 

    简言之,移民局在审理申请案时,采取“两步审核法”:

 

    第一步审理,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客观上提交了满足规定条件数量的证据。

第二步审理,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这其中包括:

 

    (1)申请人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

    (2)成就是否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

    (3)是否为所在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4)在本人专业领域是否是杰出人才?

 

    如果申请材料得出结论:申请人符合法规对于“杰出专业能力”的要求,是否就意味着获得批准了?

 

    其实到这一步还不够,因为只是证明了申请人是具备“杰出专业能力”的外国人。根据相应移民法规,申请人还要让审核者看到如果获得绿卡来美国,你有计划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工作,该工作可以持续为美国带来利益。

 

    前文提到过的a、b、c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时,这才是EB-1A移民类别对于合格申请人的全部要求,也是美国移民局(USCIS)对每一个申请案做出裁决的内在思维逻辑。许多申请案忽视提供来美后的个人工作计划,结果招来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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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

 

    EB-1A申请虽然具有一定的门槛,但申请人也不要把它看成高不可攀,实际上EB-1A是面向各行各业的,哪怕你是厨师,一个宠物美容师,都有资格申请,有机会获批。

 

    如果经过我们的评估申请人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申请,也请不要放弃,继续努力,我们会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在等到申请人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提出申请。

 

    所以,申请人委托经验丰富、非常了解审批程序和要点,并且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的移民公司和移民律师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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